海关仓库海关程序
海关仓库不仅是一个场所,也是一项适用于外国货物的独立海关程序。 货物置于该程序后,在遵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储存,此阶段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税款。这并不意味着永久免缴;后续程序和义务取决于之后如何处置货物。相关规则载于 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第23章第155至162条。
何时使用该程序
当进口货物需要在海关监管下储存,等待作出下一步决定时,例如等待放行供境内消费、复出口或置于其他适用程序时,可使用该程序。企业需要区分三个决定: 申报哪一项海关程序, 货物实际存放在哪里 以及 用哪些文件证明货物信息。仅有空置仓库本身并不意味着货物已置于该程序之下。
计算费用之前,应比较该批货物的特性、货物所受限制、预计期限及仓库内拟进行的操作。对于保质期有限的货物,适用一项特殊条件:在申报置于该程序之日,其保质期和/或销售期限必须超过180个日历日。应根据该批货物的文件及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的条件核查具体货物和场地是否适用。
海关仓库与临时存储仓库有何区别
临时存储 与海关仓库程序是不同的法律依据。根据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第98条,临时存储涉及外国货物在临时存储地点存放,直至货物放行或出现该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形。海关仓库程序须在海关申报时申报;其内容和条件由第155至162条规定。因此,‘存入临时存储仓库’与‘置于海关仓库程序之下’不能混为一谈。
作出选择时,需要确定货物目前的状态、储存期限、后续使用计划,以及是否有符合所选方案要求的存放地点。运输、入库和申报构成相互关联的流程,但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办理依据。
条件和期限
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第156条将货物置于该程序与遵守禁令、限制及保质期条件联系起来。货物处于该程序期间,必须遵守存放地点、期限和允许操作方面的要求。程序的一般最长有效期为货物置于该程序之日起三年,但该法典规定了例外。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,并不保证任何一批货物都能存放三年。
如果货物因尺寸或装卸、储存的特殊条件而无法放在海关仓库,第155条允许在取得海关机关许可后存放于其他地点。没有相应法律依据,不能将普通商业仓库视为此类地点。
可以对货物进行哪些操作
第158条允许为保持货物完好所需的常规操作,包括检查和测量,但前提是这些操作不改变货物状态,也不破坏包装或识别手段。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下,取样、组批发运、分类、包装、重新包装、加贴标识以及其他一些操作需要海关机关许可。在该程序期间不得按货物的功能用途使用货物。
如果该批货物需要拆分、加贴标识或重新包装,请在 计算方案费用前 列出所需操作:这会影响场地、文件及审批程序的选择。将所有仓库操作描述为自动获准是不正确的。
选择方案需要准备什么
- 货物资料: 名称、数量、包装、重量、保质期、储存特点及适用限制。
- 供货文件: 合同和规格书、发票、运输文件及货物到达信息。
- 操作计划: 该批货物是否会拆分、加贴标识、重新包装,以及预计随后适用哪一项海关程序。
- 存放参数: 预计使用的场地、期限、储存条件及负责组织操作的人员。
这是用于初步核对的工作清单,并非适用于所有申报的完整文件清单。所需信息应根据货物及供货情况进一步确定。
程序如何结束
在规定期限届满前,必须依照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第161条的规则办理货物,例如将其置于另一项适用海关程序,或采用该法典规定的其他结束方式。只有确定下一项程序后,才能正确评估与之相关的税费和放行条件。不能以未经海关办理手续就将货物运出仓库来代替这一决定。
具体货物应向谁咨询
涅夫斯基经纪公司提供 组织货物存入海关仓库并办理海关手续的服务。服务页面说明了申请报价需提供哪些资料,以及公司如何跟进申请。如果货物仍处于到达和临时存储阶段,也请先查看 临时存储仓库服务页面。
法律依据: 《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》,第98条及第23章(第155至162条)。